试工3天,个体老板赔付员工20万
2021年9月初,韩某经人介绍来到贺某的面食店工作。贺某安排韩某与另一员工共同工作,并安排了韩某的食宿。贺某想观察一下韩某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,再决定是否留用,未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,也未办理缴纳社会保险。
到岗第三天,韩某在工作时不慎将手带入压面机中压伤,造成手指多处骨折。贺某将韩某送至医院治疗,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。韩某为申请工伤认定将贺某诉至劳动仲裁委,要求确认与贺某经营的面食店存在劳动关系。
庭审中,贺某辩称面食店并未与韩某建立劳动关系,仅仅是试工两三天再决定是否留用韩某,且观察到韩某不够“机灵”计划不再留用韩某。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,“试工”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期,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。我方诉称,首先面食店与韩某为适格的用工主体和劳动者,面食店为韩某安排了食宿和工作内容,并约定了月工资,韩某受其管理,韩某的工作成果是面食店经营活动的一部分;且法律上不存在“试工期”,只有试用期,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履行期,为员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是用工单位的责任,而不能因为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。最终,劳动仲裁委采纳了我方的意见,裁决韩某与某食品店存在劳动关系。初步估算,韩某的伤情可构成工伤,面食店需赔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约20万元。
试工期、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履行期,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,用工单位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。用工单位也应该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,预防工伤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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